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副总为副组长,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各种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防护用品的种类应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劳保用品发放应依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岗位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职责
1、综合处具体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职工领取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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