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发挥小车使用效益和确保用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局领导及各科室需用车时,应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科室,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外人驾驶。
四、司机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车身安全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车辆的燃油、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结算。车辆维修应事先报告,并填报《车辆报修登记表》。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同意;500元至3000元内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3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
六、个人私事原则不得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方准派车。并由使用人交纳油料费(以10公里为计费单位,四舍五入,每10公里5元)和路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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