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堵塞爆炸物品被资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领发手续
2.1各单位内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安,凭手续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来领取,认真记录。
2.2其他单位因施工需要领取爆炸物品,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同意,公安分局批准,凭领料单在指定的仓库由专人领取、保管。
2.3外单位需借、购爆炸物品,须经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凭手续领取。
3、领发规定
3.1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凭有效手续来领取,互相督促。
3.2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3.3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混装。
3.4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携带烟火
4、退存规定
4.1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4.2当天消耗的数量和余下的数量要如实送回仓库,分类保管,保管员凭放炮记录查验核收。
4.3严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过夜,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4.4收发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长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如领导不负责,忽视安全,遗漏丢失或被盗,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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