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特修订我矿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发放、使用和标校管理制度。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
1.1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由井口接待站仪器发放室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制作发放领用牌,由当班人员发放、回收。
1.2 当班发放的仪器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按便携仪牌号对应发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仪的人员,下井前必须凭便携仪领用牌领取,无牌者不发放领用。
1.4 仪器发放室建立便携仪登记管理台帐,记录充电时间,校验日期、校验周期,完好性。记录当班领用人单位、姓名、工种、仪器编号及领用时间、交回时间,发出交回数量等。
1.5 发放室人员每班发完仪器后,按仪器的校验周期(7天)把当天需要校验的仪器送校验室进行校验,把已经校验的仪器从校验室领回存放待发,并填写送检记录。
1.6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发放室,发放室人员按号统一上架充电。若发现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7 发放室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若发现仪器变形、外壳破裂、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损坏一台按原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校验制度
2.1 便携式甲烷监测仪由调度信息中心仪器校验室负责校验,每班需要校验的仪器由仪器发放室人员负责送到校验室。
2.2 仪器的校验维护人员应认真学习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维修、保养,校验同时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98%以上。
2.3 校验室要建立维修校验记录,对每台仪器编号、维修校验日期、调校、故障处理等方面内容逐一记录备案。
2.4 校验时严格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校验工操作规程》对仪器零点、测试精度和报警点调校,每台仪器标校周期为一周(即每周交校验室校一次)。
2.5 当天送来校验的仪器必须校验结束,以保证仪器的发放循环使用。
2.6 对仪器要按程序检查,若电压不足,应及时充电,若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时要进行维修,若故障严重不能维修时,要报告矿有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包装寄至厂家进行专业维修,对于人为损坏的,按照损坏的程度将处以设备原价2~3倍的罚款。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规定
3.1 需要携带仪器的的人员,下井前到仪器发放室凭牌领取。领到仪器后通电检查,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时方可携带入井。
3.2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保持仪器的通气窗干净,仪器外部清洁。仪器携带在外面醒目的位置,仪器在现场使用前应在清洁的空气中开机稳定10分钟以上才能正常使用。
3.3 仪器的使用方法为:到达需要测定有害气体浓度的地方后,打开仪器的电源,将仪器窗口举至待测点高度,待仪器显示稳定后,此数据就是该处的有害气体浓度值。
3.4 仪器因电能耗尽而自动关机后,严禁反复开机,尤其是出现按压“开关”按钮时,出现短声鸣叫而不能开机的情况。
3.5 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当出现欠压而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发放室进行充电,以防止电池的过放电而影响精度,缩短电池寿命。
3.6 在使用中要防止仪器被水淋湿,以免造成内部电路短路,出现这种情况者将对使用者进行600元/次的罚款。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设定值,否则,发现一次进行200~600元的罚款。
3.7 仪器的使用者必须注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不得在h2s(6.6ppm)、ch4(5%)超过允许浓度的环境下使用。
3.8 在使用时要严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体元件脱圈或壳体破损,在标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不论何种理由,将对其使用人员处以600元/次的罚款。
3.9 安检科每班在井口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必须携带而未携带者严禁入井,否则将对检身员进行处罚,并在全矿通报批评,对于不能按规定正常使用的要进行100元/次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3.10 安检科、生产科负责对使用便携仪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于故意破坏便携仪者,每台处以900元罚款。对于丢失或将其据为己有者,每台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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