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要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要使用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送气瓶。
(三)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四)配备兼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六)单气瓶使用时,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保持在0.5—1.0m之间。
(七)多瓶使用,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间硬管连接。
(八)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
(九)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十)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
(十一)使用与液化石油气配套合格的用气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经常在角阀、瓶口等连接处进行试漏检验。
(十三)不得加热气瓶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四)钢瓶在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摔、砸、滚动、倒置。
(十五)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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