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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