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机运科负责小型电器(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电铃)的管理工作。检查小型电器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落实整改情况。
第2条 经管科负责组织机运科、使用单位对新增小型电器进行质量验收。
第3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型电器的剔号、修复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4条小型电器使用前,必须经机运科、经营管理科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方准下井使用。
第5条 严禁无号和不合格小型电器下井使用。
第6条 各单位要把小型电器纳入正规化管理,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及时维护, 严禁井上下乱扔、乱放、私自挪用, 闲置小电及时升井,确实需要挪用使用地点必须经机运科同意后方可调转。
第7条 不能修复的小电由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机运科验证后,报机电矿长审查后记入报废台帐,其他单位无权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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