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管理职责
1、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
2、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业务管理工作,并制定公司年度通风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工作计划。
3、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验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公司所属各矿通风仪器仪表的检定、报废、仪器配件供应等工作。
4、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工作。
5、矿通风科负责本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包括自救器)及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6、矿通风仪修室负责本矿通风仪器仪表定期调校(校正)、性能测试及日常维护,并配合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做好本单位通风仪器仪表周期检定工作。
㈡工作场所及人员配备
1、工作场所
⑴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设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风速表、粉尘采样器等仪器检定室和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样品分析室,各工作室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配齐所需检定装置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仪器检定、粉尘分析需要。
⑵矿通风仪修室必须设仪器发放室、调校室、维修室及库房等专门场所。
⑶发放室要设发放架,做到仪器分类上架、标识齐全、摆放整齐。
⑷仪器调校、维修室应设工作台,配齐调校、测试装置及附属设备,室内设施齐全,卫生整洁,能够满足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发爆器等仪器调校、性能测试需要。
⑸库房内配件要分类存放,做到帐、物一致。
2、人员配备
⑴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应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配齐计量检定员、仪器维修等专业人员。
⑵矿通风仪修室应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的发放、调校维修人员。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爆器等仪器应有专门调校维修人员。
⑶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及各矿通风仪器调校、维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相关计量检定知识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者,方可上岗。
⑷矿仪修室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①仪器发放人员:按每班一人配备。
②仪器调校维修人员: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维修人员按仪器在册数量每100台配1人配备;其它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发爆器)调校维修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2-3名配备。
㈢矿通风安全仪器配备标准
1、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在册总人数的1.2倍配备。
2、光干涉甲烷测定器:量程为0-10%的按瓦检员和通风干部在册人数的1.2倍配备;量程为0-100%的按每矿5-10台配备,具体由各矿总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发爆器:按放炮员在册人数的1.2倍配备。
4、风表:按5套(高、中、低)配备。
5、粉尘采样器:按不少于5台配备。
6、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校正装置、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装置、瓦斯传感器调校装置、co报警仪及co传感器调校装置、发爆器性能测试仪:各1套。
7、雷管导通测试仪:按不少于2台配备。
8、便携式氧气检测仪:按不少于5台配备。
9、co检测报警仪:按瓦检员在册数量进行配备。
10、干湿温度计:2台。
11、气压计:2台。
12、测尘分析天平:1台。
13、自救器:按井下在册人员数量的1.2倍配备。
㈣仪器的使用管理
1、要制定本矿通风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2、矿通风仪器仪表(雷管导通测试仪除外)要由仪器发放室统一管理,使用人凭证件领用,下班时必须交回仪器发放室。
3、通风仪器仪表的检定装置、调校(校正)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经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及时维修,按规定检定、调校(校正)。做到发放、使用的仪器仪表100%完好,仪器待修率不超过10%,检定率、调校率为100%,仪器的备用量不低于20%。
5、仪器的收发必须设专人。负责催化燃烧式甲烷报警仪等仪器的充放电、清理当班交回仪器上的煤尘及仪器的完好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损坏的仪器必须及时下架,并做好记录,通知修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将追究使用、发放人员的责任。
6、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不得使用锂电池。
7、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对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进行充放电,并认真填写记录,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寿命。
8、禁止连班使用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
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的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起爆。
11、人为损坏或丢失仪器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照价赔偿。
12、矿通风仪修室每月要对本单位通风仪器仪表数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统计,并认真填写仪器仪表管理台帐、更新仪器仪表管理牌板。
㈤仪器仪表的检定、调校
1、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认真开展通风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及粉尘分析工作。
2、矿通风仪修室要参照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做好本单位仪器仪表的定期调校、校正,无计量检定规程的,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或校正。
3、矿井所有在册及新投入的通风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未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co检测报警仪、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经过更换黑白元件或电池等大修后,要及时送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重新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经过开盖修理后,应及时进行性能校正方可使用;大修后的仪器要及时送通风仪检站重新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风速表、粉尘采样器、测尘天平及各种调校、检定装置必须由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维护,各矿仪修人员不得擅自开盖修理。
7、发爆器经过元件更换、修理或换电池等工作后,要及时进行防爆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发放、使用。
8、仪器检定周期规定:
⑴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每年1次。
⑵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瓦斯传感器:每年一次。
⑶风速表及风速传感器:每半年一次。
⑷粉尘采样器:每年一次。
⑸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及co传感器:每年校准一次。
⑹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及粉尘分散度分析:每半年一次。
⑺分析天平:每半年一次。
⑻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瓦斯传感器检定(调校)装置、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检定(校正)装置、co检测报警仪校准装置:每两年一次。
9、仪器调校、性能测试周期规定:
⑴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每季度一次。
⑵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瓦斯传感器调校:每七天一次。
⑶自救器称重及气密性检查:每月一次。
⑷发爆器性能测试:每月一次。
⑸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调校:每半月一次。
⑹co传感器调校:每月一次。
⑺其它仪器或传感器:以说明书提供的周期为准。
㈥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选购及配件管理
1、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选型,物资供应分公司依据通风部提供的厂家、数量,严格遵循“质量可靠、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选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特殊情况须征得通风部、物资供应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代行采购。
2、新购置仪器仪表到货后,物资供应分公司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与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3、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对新购置的属国家强制检定的通风仪器仪表进行逐台(件)检定,合格的贴检定合格标签,不合格、质量差的立即通知物资供应分公司予以退货。只有经检定合格的通风仪器仪表方可下发各矿。一旦产品规格、质量出现问题而投入使用,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配件供应,特殊情况必须经通风部批准。
5、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各矿仪修室要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配件,负责填写配件管理台帐、配件余额表等,做到帐、物相符。
㈦仪器的报废
1、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负责通风仪表仪器报废管理,并按仪器报废程序、报废标准进行执行。
2、通风仪检站接到使用单位递交的仪器报废申请后,按照仪器检定标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下发仪器报废通知单,统一回收处理,各矿不得擅自报废。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⑴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
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仪器原价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⑶严重失爆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
⑷上级部门规定强制淘汰的。
4、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年限规定: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不低于6年;催化燃烧式甲烷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及各种传感器不低于2年;发爆器、风表、粉尘采样器不低于3年;自救器不超过3年。
㈧仪器档案资料管理
1、集团公司通风仪检站要建立完善各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档案,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妥善保存各种检定原始记录、台帐。
2、矿要建立完善通风仪器仪表日常管理所需的各种台帐、记录等基础资料,且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3、矿要建立以下16种通风仪器仪表台帐、记录及牌板: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台帐、通风仪器仪表检定台帐、通风仪器仪表档案、通风仪器仪表发放记录、催化燃烧式甲烷及co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催化燃烧式甲烷及co检测报警仪充放电记录、催化燃烧式甲烷及co检测报警仪维修记录、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校正记录、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维修记录、发爆器性能测试记录、发爆器维修记录、通风仪器配件管理台帐、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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