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外来劳务、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适用于在我公司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务人员及项目、工程承包单位。
三、职责:
3.1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3.1.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3.1.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1.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3.2.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3.2.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2.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2.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内容
4.1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4.1.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4.1.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4.1.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1.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4.1.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4.1.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4.1.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4.1.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4.1.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部门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4.1.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4.1.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4.1.13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4.1.13.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4.1.1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13.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1.13.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4.1.13.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1.13.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4.1.13.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4.1.13.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五、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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