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200元。
二、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50元/次。
三、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100元。
四、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五、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200元。
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100元。
七、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八、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50元。
九、 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100元。
十、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10元。
十一、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扇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二、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100元。
十三、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500元。
十四、挂烂风筒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
十五、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2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十六、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防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队长罚款2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十七、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磨擦产生火花罚款500元/次/处。
十八、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十九、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元。
二十、瓦检员脱岗罚款10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100元。
二十一、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元。
二十二、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50元。
二十三、放炮不开水幕,罚款50元。
二十四、 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50元。
二十六、不按规定装药屯炮,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二十七、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续接电缆,罚款50元。
二十八、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罚款100元。
二十九、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三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
三十一、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三十二、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米,罚款10元。
三十三、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照价赔偿。
三十四、空帮空顶超过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三十五、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三十六、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处罚。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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