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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7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须持证(爆破证和安全资格证)上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自己领用的炮器、便携仪等进行认真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三、放炮母线长度根据撤人距离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100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

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放炮母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警戒设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

3、瓦检工按规定检查瓦斯确认符合放炮条件,接到生产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班组长在一炮三检记录对应位置签上放炮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线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认真检查网路是否导通。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一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

六、破警戒把口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煤30米,煤岩50米。

采煤工作面设两道警戒线:

(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风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每炮回风流瓦斯浓度。

(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班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

当在安全出口进行爆破作业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处。

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面:直巷75米;弯巷:50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直巷100米;弯巷:75米。临时作业(崩底、扩修等)地点:根据作业地点的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

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牌一绳”,否则,严禁作业。

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熟悉通往爆破地点100米范围内通道和巷道状况,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

⑵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点可分别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⑷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除警戒,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

⑸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

七、“两牌一绳”: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明:“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标明:“撤人距离××米”要求:警戒位置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戒拉绳:

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0.8cm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点的巷道宽度。

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30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戒拉绳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八、火工品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

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由爆破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

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业,罚款100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30元;不符合放炮条件或放炮工作结束而生产班长不签字者,对生产班长罚款50元。

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罚款100元,罚生产班长50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30元。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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