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盗窃矿上各种物资等财务的被矿上或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严重影响本队集体荣誉的,矿上的一切罚款和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担负,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经济大损失者必须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停工或开除矿、队籍处理等均由个人承担。
2、对于盗窃他人财物被矿上或队里发现后,影响队组声誉者,必须承担丢失者的一切损失,队部另处以停班学习处理,屡教不改者,移交矿上处理。
3、对于在公共场合或宿舍、住宅区醉酒滋事,损坏公共设施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队部另处以停班学习处理,屡教不改者,移交矿上处理。
4、对违反矿、队治安管理制度,屡教不改,强词夺理,不承认自己错误,态度不端正,恣意寻事闹事者,队部将处以停班强训。
5、因在职工宿舍,公共公共场所乱到赃物,影响公共卫生的,发现一次罚款10—50分。
对于打架斗殴,不听他人劝阻,违纪闹事,违反矿治安管理条例,肇事者双方队部将处以停班强训,情节严重的通报保卫科处理。
6、对于酒后耍酒风,利用恐吓、威胁、咒骂等手段逼迫他人者,队部将处以停班强训学习,屡教不改者,移交矿上处理。
7、队部、工房值班人员擅离岗位,造成财产丢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责任人员50—100分。
8、对于不服从队干、班组长的任务分配,无理取闹者,停班强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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