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并做到携带齐放炮工具,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
3、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4、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5、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必须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班后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6、放炮员必须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发爆器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爆破母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7、爆破工认为条件不具备、环境不安全、警戒不到位时有权拒绝装炮、放炮。
8、坚持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机制炮泥。采煤底部炮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都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彩带炮眼外裸露长度不少于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
9、采掘工作面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悬空。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十不装”、“十不放”的原则。
1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及“三人连锁放炮制”等放炮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放糊炮、明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前检查网络电阻。防止丢炮、瞎炮的现象,对出现其现象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前,由班队长安设好警戒人,挂好警戒网,与爆破工一起向矿调度汇报。确认安全,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12、特殊地点爆破(如刷帮、卧底、挑顶、崩眼等)或特殊爆破(如推广新工艺、科研等)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实施爆破。
13、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14、采掘工作面验炮必须由班队长、跟班干部、爆破工、安监员共同负责,当班班队长是验炮第一责任者,安监员负责监督落实。
1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当班班队长和跟班干部的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的班队长和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队长和爆破工交接清楚。
16、掘进工作面当班必须做到淸底交窑,否则当班班队长、爆破工、安监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17、掘进工作面开窝、透窝前20米,掘进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及采煤工作面放炮前、验炮后,采掘班队长、爆破工、安监员必须同时向调度所进行安全确认汇报。(汇报相关事项:装药量、雷管个数、瓦斯浓度、煤尘情况、支护情况、设备保护情况、警戒人安设具体情况、处理拒爆、瞎炮和验炮具体情况)
18、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9、放炮工作必须做到现连现放,自连自放,严禁一次连线,分次放炮,严禁一人连线,另一人放炮。
20、采掘工作面必须附有爆破图表,采掘单位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现场的煤层厚度及夹矸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爆破作业图表,调整爆破参数,并严格按照爆破图表规定进行打眼、装药及爆破工作。
21、加强特殊地段放炮管理。巷道拔门、贯通、透老空、遇断层、卧底及天然焦区域等,必须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22、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放炮员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放炮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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