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现场使用的砂、石必须按工程量及进度所需进料,并经过材料员检查验收合格量方确定数量,并填好收料单、发料单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砂、石料进场按施工布置平面图位置,堆放在专用料池内,严禁出池。
第三条 砂、石材料分开堆放,严禁一铺一大片,随用随清,不留料底。
第四条 砂、石料使用抄底使用,工作完毕将撒落在地面上的散料清理干净,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
第五条 搅拌站、磅称旁不得存放多余的砂、石料。
第六条 现场存放砂、石的标识牌,不得随意挪动、涂改、更换,保证有效。
砂、石料进场存放——验收——发放——使用—清理归堆,必须按各环节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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