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瓦斯防治中心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3、机运管理中心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4、技术管理中心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5、安全管理中心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6、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劳资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8、与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
9、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10、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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