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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9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规定和程序

3.1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等法规和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进行识别。禁止存在未经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3.2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台帐》(见附录3),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特性、贮存/使用地点、方式、数量等。

3.3 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16483),针对识别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编制安全说明书,并张贴于贮存/使用场所。

3.4 任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贴有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等标准要求。

3.5 从事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取得国家/行业认可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6 开展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3.7 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8   危险物品的采购

3.8.1   根据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综合部购置。采购量应根据实际贮存场所、使用工艺设备、消耗量等综合考虑,禁止大量采购和贮存消耗量较低的危险物品。

3.8.2   综合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点采购,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国家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采购的危险物品,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3.8.3   危险物品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8.4   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物品安全说明书或有关性能说明,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志》(gb136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标准要求,在危险物品容器和包装物上张贴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

3.9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贮存

3.9.1   危险物品运输原则上委托供应商,危险废物运输原则上委托处置承包商,或者由供应商/承包商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公司应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明确进入厂区后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装卸的接口管理职责。

3.9.2   自行运输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相应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

3.9.3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前,应由物资、生技、安监、保卫等有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3.9.4   危险物品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厂区道路上按照限定速度行驶,并采取专人带路监控、其他车辆及人员限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9.5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贮存、装卸应严格执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等规定要求。

3.9.6   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并根据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晒、防腐、防护围堤、灭火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10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

3.10.1 贮存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的专用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3.10.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包装、安全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警示标志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出库,填写《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验收表》(见附录4)、《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入库、出库登记表》(见附录5)。

3.10.3 制定危险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领用手续。

3.10.4 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领用量。使用部门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领用记录,包括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填写《危险物品领用记录表》(见附录6)。

3.11 危险物品使用

3.11.1 使用部门应将危险物品的有害性、危险性、异常处理方法明确告诉作业人员,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前培训。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露和急性中毒事件。

3.11.3 严格遵守危险物品使用方法,禁止随意倾倒和丢弃危险物品及盛装容器,避免危险物品的洒落、喷溅、泄漏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3.11.4 对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撞击和受热,做好安全措施并使用专用的工具。

3.11.5 氮气、液氨、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在使用时,应避免受热、撞击、日光照射、热源烘烤等。

3.11.6 输送及贮存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良好。

3.12 废弃的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处理前,必须制定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向地方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3.13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3.13.1 制定危险物品、危险废物泄漏、中毒伤亡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13.2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安全说明书进行处置。

3.14 危险物品、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3.14.1 对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贮存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3.14.2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和处理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 职责

4.1   制度负责人:安环部安全主管岗。

4.4.1   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4.2   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2   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

4.2.1   执行本制度,定期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

4.3   安环部:监督检查本单位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4   工程建设部:检查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5   生产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验收、贮存和保管以及危险废物处理。

5 持续改善

5.1  检查与评价

遵照中电新能源《制度体系管理规则》(zdxny-16-04)规定,记录、检查、评价、反馈本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5.2  反馈

制度负责人应做到制度的反馈闭环,及时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

5.3  修正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的意见,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6 定义和缩略语

6.1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6.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3 安全说明书:危险物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包括危险物品的燃、爆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6.4 行政副职:各单位参与领导、决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7 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7.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7.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7.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7.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

7.5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令)

7.6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7.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7.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7.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令)

7.10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7.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7.13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7.14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7.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7.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7.17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7.1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2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7.21 中电新能源《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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