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焦化厂气瓶使用及储存,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气瓶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气瓶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3.1.2 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1.3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3.1.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3.1.5 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3.1.6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3.1.7 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3.1.8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3.1.9 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3.1.10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1.11 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3.1.12 为避免磨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3.1.13 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3.1.14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3.1.15 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3.1.16 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3.1.17 气瓶定期进行检查,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3.2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2.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3.2.4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防震圈。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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