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五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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