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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4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作业,依据《高处作业分

级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及安全带、安全网、梯子检查标准

等标准、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

场管理、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

等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中施工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与检修单位负责施工与检修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检修所在单位负责检修前对参检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艺处理和检修后的确认。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施工与检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及施工与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施工与检修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更新等工程施工,

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组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在厂区、生活区及其它已建工程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由单位主管地下管网、电缆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的施工、检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工。

第十三条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等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检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术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

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各单位必须与外委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方安

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查协调管理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十六条 施工、检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

督。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本次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 放,堆放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十九条 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悬崖等地方均

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

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

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等。

第五章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械检修(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必须专人管理,

按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完好。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

细检查。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第二十七条 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八条 登高用具: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

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三十一条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第三十二条 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

地电阻<10欧姆。

第三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七条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六章 检修、施工准备

第三十八条 检修前安全教育,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检修的现场的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二)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作业等具体安全措施。

(三)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四)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五)检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现

场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第三十九条 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

幻灯片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检修传动设备以及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

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

第四十一条 检修、施工单位对检修用的工器具等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二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

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第四十三条 检查、清理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七章 检修、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检修、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对施工(检修、施工)人员

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监护(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对检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章 完工后现场恢复

第四十六条 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拆除单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八条 检修、施工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九条 检修、施工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检查检

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检修的运转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2篇 化工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5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6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7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258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59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

第260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61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64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6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7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8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69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4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5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6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7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78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9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0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82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3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5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8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9条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6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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