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局通讯工具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本着厉行节约,确保生产工作的通信畅通需要,结合《宜宾市邮政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配通讯工具范围
通讯工具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含传真机)和符合市局文件规定配置的用于工作的手机(移动电话)及住宅电话等。
二、配置标准
1、办公电话:在职局领导、一室三部办公室及所属机构办公点、经警小队、班组(所)各配电话壹部,支局按原标准配备。
2、手机:根据市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各可配手机壹部。
3、住宅电话: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按照市局规定各配住宅电话壹部(话机自理)。
三、购置和领用程序
凡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部门和人员,所需配置通讯工具由综合办统一办理购买、登记发放手续和回收管理。
四、使用管理
1、凡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属企业财产,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得私自转让、调换,个人无继承权利;如果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不再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个人或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将公配通讯工具按要求退还综合办(退还的通讯工具必须是最初建档时的机型、号,且保持完好)。按规定配置的通讯工具和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必须报综合办进行建档管理,并将号码公布,以利工作联系。
2、公配通讯工具(含公费解决话费的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配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配置号码,如需更换必须报经领导批准同意并报综合办备案;凡属单位解决通讯费用的通信工具必须确保通讯畅通(确保24小时开机),不得人为中断工作联系;出现此类现象,将取消报销通讯用资格。
3、公配移动电话的使用期限及核报标准,按市局规定执行。
五、维修管理
凡属非人为原因出现的故障或损坏,属办公电话、传真机由综合办负责与电信公司联系维修;属手机故障或损坏的,由个人自行联系维修并负责费用。凡属人为损坏办公电话或传真机,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六、费用规定
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联系。但本着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通讯工具实行费用包干,标准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标准
1、办公电话(含传真机)
(1)以县局与电信公司洽谈、协议规定标准执行。
(2)各支局办公电话话费,不论支局电话多少一律控制在150元/月内核报。
2、手机
(2)支局长、公司经理:每月各60元;
3、住宅电话
局长每月130元,副局长每人每月90元,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每人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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