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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8

慈溪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慈溪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总支、校长室领导下,在学校政教处、团委的管理指导下,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根据不同兴趣和爱好,以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兴趣爱好和团队协作精神,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社团活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社团应有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本学生社团的名称、性质、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活动形式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明和详尽的规定。每一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本校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与撤消,必须经校政教处、团委的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展开活动。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始,须到校政教处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推选产生,报校政教处正式确认和备案,社团负责人按在校学生干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九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发布活动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冒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举办全校规模或跨校际的活动,必须事先报校政教处或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危险性大或有损学校集体及中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请示校政教处、团委予以协调。

第四章学生社团财务

第十三条、受活动时间,范围限制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活动经费,确需收取的须事先报学校批准,自行筹集。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在场地、器材、指导老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同意收费的社团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政教处、团委审查。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应在由校政教处、团委及学生会负责监督下公开处理。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校政教处备案。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需上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每学年末,校政教处、团委、学生会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罢免或撤消其职务。

第六章学生社团中止

第十九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十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对社团作出暂停、撤销或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产生恶劣影响;

(三)成员人数不足五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处于瘫痪状态;

(五)冒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六)暂停活动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范围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报学校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溪慈中学政教处

共青团溪慈中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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