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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学学生公寓寝室物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1

绵阳中学学生公寓寝室物品管理制度

绵阳中学学生公寓寝室物品管理制度

同学们,故意损坏公物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详见绵中学生奖惩条例),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见下面“相关法律知识”)。为了培养同学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同学们的法制观念,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提升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也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以便更好地为师生服务,学校和总务处决定对各班寝室内的物品实行寝室物品管理责任制。

1、总务处和安全处将不定期对寝室内物品进行清查,对故意损坏的寝室公物将视其带来的不良影响程度和当时物价情况实行照价赔偿或多倍赔偿,且将故意损坏公物者上报政教处给予纪律处分,如果不能确定故意损坏公物者则由该寝室全体同学共同赔偿。(自然损耗的不属赔偿范围)

2、如果要求总务处对故意损坏的物品进行维修,故意损坏公物者必须到学校财务室交清赔偿费用后才能进行维修。

3、各寝室在每学期末放假时、换寝室或毕业离校时,寝室管理员必须及时到寝室对物品进行清查,对故意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处理后才能将学生放行,同时关好门窗,否则,寝室内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完全由寝室管理员赔偿。

4、寝室校产管理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室长、寝室成员和寝室管理员签字后交总务处存档,一份张贴在寝室。

相关法律知识: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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