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场站电气、仪表及自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配电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三条
配电室地面铺设绝缘胶皮,设置防鼠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物品。
第四条
配电室要保持整洁,定期对开关柜维护清扫,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每年对高压、低压线路检测一次,并将检测报告进行存档;每半年对防雷防静电设施检修一次,保持其灵敏有效。
第六条
电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工作业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站内一切电气设备,线路的修理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禁止操作。
第七条
电气设备要防止受到水、蒸汽、酸、碱等液体、气体的影响,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八条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应按规定安装安全罩或围栏隔离保护。
第九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十条
在进行危险性电气作业时,至少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禁止带电作业,作业时应断开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正在检修,严禁合闸”的标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用电,如因生产急需,应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临时线路对地距离不得低于2.5米,使用过程中加强检查,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对所有仪表及自控系统设备均应建立台帐。同时对仪表及自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校验、修理情况要做好记录,新增、报废、更新、调拨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自控微机系统应设置密码,专人操作。严禁运行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及非操作人员进入控制室。
第十四条
自控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自控系统相应的操作规程。修改工艺参数必须由生产安全部书面通知,修改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在场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当自控系统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改用手动控制方式操作,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仪表及自控系统正常运行,必须定期进行维护、校验,站内有关仪表设备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一、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变送器每年检定一次。
二、调压阀每半年清洗一次,电动阀每年清洗一次。
三、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系统并除尘。每年雷雨季节前检查一次配电箱、仪表盘对地电阻。
四、流量计定期进行维护,每两年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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