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维护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国烟专[2008]513号)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
1、申领、换领与补领的基本概念
(1)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再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2)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变化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3)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申领、换领与补领的要求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申领检查证的,应当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核(考试),并完整填写《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申领审批表》。相应申领材料需要经本单位核验确认。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换领检查证的,在完整填写《审批表》后需提供本人原检查证件。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补领检查证的,应当提供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方可给予办理。
3、执法检查证发放基本程序
(1)必须是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工,方可办理检查证。
(2)检查证件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身份、姓名、职务相符,方可从事市场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
(3)各单位办理检查证时,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报市局核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审批。
(4)办理执法检查证申请表需规范填写,各单位办证负责人整理、归档备查。
4.核发机关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检查证件的核发机关是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无权核发检查证件。
5.不予核发的规定情形
检查证核发机关在审查申领检查证申请时,如果发现申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发检查证的决定: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不满18周岁;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④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⑤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不能品行端正、不能忠于职守、不能遵纪守法;⑥曾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⑦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不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⑧不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或未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或业务知识考核(考试);⑨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制发权限
根据检查证使用人检查区域范围不同,核发检查证的机关主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发工作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
1.使用年限
检查证使用年限是指在检查证核发后,其持有人可以使用的年限规定,同时还包括检查证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检查证申办资料的保管年限等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当检查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本单位的检查证,交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证核销情况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原检查证持有人确有需要继续持有检查证的,可以按照换领程序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领、换领、补领检查证的有关书面材料,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查验所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检查证,并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对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或应当接受查验而拒不接受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对于不能妥善保管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批评教育,并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回检查证。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对于有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情形的,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或无效的检查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暂扣、收回检查证情形
(1)暂扣、收回检查证的性质。暂扣、收回检查证是指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审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时,所采取的一种制止性惩戒措施。
(2)暂扣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使用检查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⑤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3)收回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被收回检查证的,主要有三类情形: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予以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收回。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两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滥用职权,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行为的。
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调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退休的;因死亡或者重伤不能继续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
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1)指定专人对执法检查证的办理、发放、审查、回收、档案制作等方面工作进行管理。
(2)到期检查证件统一办理更换手续,发放新证件的同时回收到期检查证,证件丢失需本人提交证明并登报挂失方可补办。
(3)建立、健全检查证审核制度,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和考试。
(4)完善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对新办、换发、补办检查证申请材料统一分类、装订归档备查。
四、证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认真核对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相关档案,为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3)证件管理工作人员需认真负责办理检查证相关事宜,不能拖延、滞留。
(4)对检查证换发、审核工作及时整理、上报。
五、本规范由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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