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与安装
1、在盘区《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及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3天必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送到通风部。由通风部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开工前将监测设备安装完毕。
3、特殊地点的甲烷、一氧化碳、风速、压力、温度、风门开关等传感器的安装及其报警、断电点设置,由通风部请示矿总工程师后,书面通知监控组实施。
4、在安装断电系统时,使用队组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
5、监测设备电源线和断电控制线的接通由机电部门或使用队组配合完成,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配合,要求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同时,监测人员在电工协助下,及时进行监测设备、瓦斯电闭锁、断电功能的调试工作。
6、通风部监控组在安装监测设备时要实现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同时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备的设置及线路的敷设、吊挂要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在使用监测设备前必须进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工作由通风部、监控组和使用队组负责人进行交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使用、维护
1、监测设备移交后由所在队组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使用队组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倒移。发现问题及时与通风调度和监控组联系。
2、拆除、改变或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或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由作业队组制定安全措施,经相关部门或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井下使用6个月升坑检修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报通风部技术组。
4、瓦斯员必须每天检查瓦斯。一氧化碳、风速等传感器是否正常,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监控组与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值时(±0.1%ch4),先以读数较大者最为标准,采取安全措施,通风部监控组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
5、使用瓦、电闭锁的地点,瓦斯探头报警、超限断电及设备复电履行以下汇报程序:
(1)瓦斯探头出现报警时,瓦检员必须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核查瓦斯浓度,向通风队值班人员、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矿调度接到汇报或发现监控终端瓦斯达到报警点,分别汇报通风部、调度室主任或矿值班领导,由通风部值班部长落实查明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
(2)瓦斯超限断电时,瓦检员必须立即通知作业队组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检查瓦斯浓度,并向通风队值班员、通风调度、调度室进行汇报,跟班队长或组长向队值班人员及矿值班领导、调度主任、机电部长及通风部长汇报。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当现场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复电浓度时,由瓦检员检查后向通风队值班队长、通风调度和调度室进行汇报,通风调度和调度室分别向上条所规定的人员汇报,矿总工程师核实通风、瓦斯正常并具备复电条件后下达复电命令,调度室按《正益煤业停、送电管理规定》进行人工复电工作。未接到复电命令严禁复电。
6、监控机房实行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当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无信号、局部通风机停风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通风调度和监控组长,并作好值班记录和台帐。
7、监控室保持干净卫生,按时打印报表,监测日报表必须经监控组值班人、通风部值班干部、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审阅。
8、监控机房、矿调度、监控终端计算机必须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功能。
9、对全矿采、掘、开队组(包括皮带巷、集中抽水点)全部实现全电压断电,监控组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断电试验报表 、台帐,相关负责人签字。
四、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的规定见附表1.
2、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通风部编制的《采煤工作面通风设计说明》设置。
2)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按通风队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设置。
3)开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各开掘队编制的《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设置。
4)位于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在进风侧的3―5m处设置。
3、采煤机、综采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表或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浓度 ≥1.5%时立即切断采煤机电源。
4、远距离巷道掘进,每500m―1000m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
5、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安设甲烷传感器,实现报警断电功能。
6、每一个盘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风硐安装压力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
五、井下监测系统或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必须在8小时内更换,断电装置应在8小时内修复,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事故追查落实。
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见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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