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委、县委办公室的印章由专人管理。
2、使用县委印章,须经县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县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用印前要到秘书室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3、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并由专管人员亲自用印,力求做到印迹清晰、规范。他人用印时,专管人员不得离开。
4、建立用印登记簿,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对各类介绍信存根,要妥善保管。
5、不准私自出具盖有县委、县委办公室印章的空白信。
6、印章管理人员要在用印完毕后立即将印章锁入保险柜,以保证安全。
7、公用信笺由专人管理,做到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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