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户消防管理制度9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泵;
2.严禁未申请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3.进行室内装修需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5.烧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先向管理处申请,审批后在安全状态下方可作业(如:用电线路符合安全规定、楼下各窗户已关、各阳台无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妨碍行人或烧及草地等),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占用、堵塞住宅区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7.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8.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液化气最大储存量为两瓶,严禁超量储存;
9.严禁在住宅区内以至冰箱内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乙醇等易发生爆炸的化学品;
10.严禁在阳台堆放液化气、燃油、油漆及其他可燃性溶剂,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本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2.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以上第一至第十条任何一条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元--*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一条者,处以人民币 *元-- *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依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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