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
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贮存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
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贮存。
第六条
从事固体废物回收处置等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
第七条
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八条
水处理车间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工作,公司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外单位。
第二章
危险废物
第十条
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含铬污泥、废乳化液油。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必须做好台账并向公司环保部申请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第十三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五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环保部,以便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公司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环保部监督,未经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环保部负责水处理车间的日常监督、监察。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国生给予5000元
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况经生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江苏苏瑞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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