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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孤寡老人监护与救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34

社区孤寡老人监护与救助管理制度

社区孤寡老人监护与救助管理制度

为做好社区孤寡老人的监护与救助工作,提升社区文明形象,构建和谐社区,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成立孤寡老人救助与监护工作指导小组,专门负责孤寡老人的救助与监护工作。

第二条城镇“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低保,330元/月/人,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250元/月/人。符合条件的再给与分类施保。

第三条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和“五保”对象衣、食、住、医、葬由区财政按每人1500元核拨各镇(街)场给予包干补助。

第四条城镇“三无”对象自愿入住福利院、农村“五保”对象自愿入住敬老院的区、镇(街)应给予安排。

第五条分散供养的孤寡老人可由社区制定居民或亲属提供供养照料,并对其供养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照料的居民或亲属,社区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改由他人进行照料。

第七条开展救助特困老人活动。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孤寡老人,社区应优先列入助养对象。

第八条生活确实困难而又不能列入助养对象的,可作为市、区每年慰问探望的重点进行救助。

第九条对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孤寡老人,在区、镇(街)政府救助后,仍无法解决的,镇(街)、社区要登记备案,并上报区老龄办,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救助。

第十条开展“情暖空巢——平安铃进社区”活动。由区老龄办联系电信部门免费为有需求的孤寡老人安装电化平安铃,社区发动志愿者与其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负责联系电信、水电、煤气、餐饮等部门为其提供免费或优惠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社会事务办负责执行。

《社区孤寡老人监护与救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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