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国家、矿井和绝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井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救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郑有山 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成 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负责具体工伤管理工作。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登记。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带班领导及班组长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赶赴现场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员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者必须在三日内,如实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表,并经安全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四、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由安监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追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追查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考核组的工作。
2、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或给予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4、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出现*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按矿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五、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党、政及分管干部、带班干部进行免职处分;对其他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干部、带班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对其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重伤事故: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30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并加罚个人当月工资的30%。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免职处分;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当班班长各罚款20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轻伤事故(以办理申请工伤认定为准):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8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罚款800元、对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1万元。
4、受伤登记开据工伤小票: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3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带班领导各罚2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1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1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500元。
5、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申报、分析及调查工作,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带班领导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要求受伤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旅行申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3、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4、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委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不在,停发工伤工资;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5、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本人自负。
6、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7、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待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集团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集团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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