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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0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 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 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第2篇 河津发电厂设备维护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1 总体说明

1.1 培训工作的定位

从维护部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各个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制约维护部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的重要因素,所以培训作为维护部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其重要意义已经取得大家的共识。

培训工作是维护部整体战略目标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培训工作和生产、管理工作割裂开,更不能将培训工作视作负担和包袱。

1.2 培训工作的目标

维护部培训工作的整体目标是:逐步提高维护部各个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上的保障。

1.3 开展培训工作的原则

维护部开展培训工作的原则:目标明确、富有实效、逐步推进、适度超前。

“目标明确”就是要从各个层次上制定明确的阶段性可控目标,部门主任从宏观大局提出全部门人力资源培养的整体战略构思;专业分管部门领导制定本专业各位人员所要达到的远期培训效果和阶段性培训效果;各个专业专工要从本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各个班组要按照培训大纲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富有实效”就是要扎扎实实围绕现场设备进行培训;每一阶段培训后都收到切实效果;阶段性的培训成果能够纳入规程或者编入培训教材;培训工作总体上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并能够在全厂提高设备维护部的形象。

“逐步推进”就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一定要在1年之内将各个专业所属的设备或者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此后更加深入地进行新一轮的培训,使各个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持续不断地提高。

“适度超前”就是要从设备维护部的发展出发,在人力资源方面适度超前于具体工作的进展。

2 培训工作的组织网络

设备维护部培训方面的组织网络可以概括为“两纵三横”。

“两纵”是“培训工作实施体系”和“培训工作指导支撑体系”;“三横”是“部门领导层次”、“专工”层次和“班组层次”。

具体的培训工作组织网络见 1.

3. 培训网络中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3.1 维护部主任的职责

制定维护部培训工作整体目标和基本思路,督促培训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

3. 2 维护部各个专业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a) 负责提出所分管专业的总体培训思路和培训目标。

将培训工作纳入到本专业的总体工作体系中。

b) 指导本专业专工制定本专业的培训大纲。

c) 给本专业培训工作创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3. 3 维护部培训工作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a) 在维护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维护部的培训工作;贯彻维护部在培训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意图。

b) 和部门内各个专业的分管负责人协商并制订各个专业的总体培训目标和计划。

c) 督促维护部培训专工制定部门的培训工作计划和培训任务并检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d) 督促各专业专工在专业培训方面对本专业培训提出总体规划。

e) 检查并考核各个班组在培训方面的工作。

3. 4 维护部培训专工的职责

a) 在维护部主任和部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维护部的培训工作。

b) 在各个专业专工的协助下制定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c) 负责和人力资源部培训主管的专项业务联系,完成厂部的培训要求;落实培训工作的费用;按照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部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供给类统计数据。

d) 组织部门一级的各类讲座及其他形式的培训工作。

e) 督促、检查、指导、考核班组日常的班组培训工作,如考问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等。

f) 编写维护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g) 根据部门当月的培训内容记录好部门的《培训台帐》。

h) 负责本部门职工《岗位培训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

3. 5 维护部各专业专工的职责

a) 在专业分管负责人的指导下,从本专业的技术角度出发制订专业方面的培训大纲。

b) 对本专业各个班组的培训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c) 按照部门的培训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定期授课。

3. 6 维护部各班长的职责

a) 在培训专工的指导下组织好班组的培训工作。

b) 按照专业专工的要求制定本班组的培训目标,将培训工作纳入班组的整体工作体系中。

c) 为班组培训员在本班组进行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 7 维护部各班培训员的职责

a) 在培训专工的指导下负责班组的具体培训工作。

b) 在班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班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c) 按照培训专工的要求完成班组培训方面的统计、报表和总结。

d) 记录班组的培训台帐。

e) 组织班组一级的各类培训活动。

4 培训任务

4.1 部门级的培训任务

a) 维护部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专题讲座。

b) 维护部副主任、主任助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专题讲座。

c) 维护部专业专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方面的专题讲座。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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