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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15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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