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风电场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正确执行,防止设备误停、误送电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是运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风电场应认真执行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电气、机械设备检修,需要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进行停电操作的,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
第四条 设备检修结束后,需要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进行送电操作的,必须使用“送电联系单”。4 h1 s' p+ s/ d4 e;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五条 当需要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停电或送电时,由风电场设备的运行专责人员,按格式填写停电或送电联系单一式两份,并在“风电场联系人”栏内签名。
第六条 风电场维护人员将填好的一式两份停电或送电联系单(应经过班长签字)送交集控运行,值长在“集控接受人”栏中签字。其中,一份由集控运行收存,另一份由风电场维护人员带回。
第七条 停电或送电操作完成后,监护人、操作人在“停电或送电措施执行人”栏中签字,然后报告值长,并由值长签字。
第八条 集控运行停、送电操作执行人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可用电话通知维护人员或值长,并在“停(送)电已通知维护人”栏内记入对方受话人姓名,在“通知人”栏内签下自己的姓名,同时,受话人在“停(送)电已通知”栏内签下自己的姓名,并在“通知人”栏内记入对方通知人的姓名。
第九条 停、送电联系单的签字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不能以任何理由代替签名。停、送电联系单中的各项内容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否则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已执行完毕的停电或送电联系单分别由集控运行和停(送)电联系单位保存三个月,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 工作需要办理停电或送电联系单而没有办理的,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公司相关部门将对本制度在风电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风电场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正确执行,防止设备误停、误送电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是运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风电场应认真执行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电气、机械设备检修,需要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进行停电操作的,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
第四条 设备检修结束后,需要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进行送电操作的,必须使用“送电联系单”。4 h1 s' p+ s/ d4 e;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五条 当需要集控运行值班人员停电或送电时,由风电场设备的运行专责人员,按格式填写停电或送电联系单一式两份,并在“风电场联系人”栏内签名。
第六条 风电场维护人员将填好的一式两份停电或送电联系单(应经过班长签字)送交集控运行,值长在“集控接受人”栏中签字。其中,一份由集控运行收存,另一份由风电场维护人员带回。
第七条 停电或送电操作完成后,监护人、操作人在“停电或送电措施执行人”栏中签字,然后报告值长,并由值长签字。
第八条 集控运行停、送电操作执行人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可用电话通知维护人员或值长,并在“停(送)电已通知维护人”栏内记入对方受话人姓名,在“通知人”栏内签下自己的姓名,同时,受话人在“停(送)电已通知”栏内签下自己的姓名,并在“通知人”栏内记入对方通知人的姓名。
第九条 停、送电联系单的签字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不能以任何理由代替签名。停、送电联系单中的各项内容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否则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已执行完毕的停电或送电联系单分别由集控运行和停(送)电联系单位保存三个月,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工作需要办理停电或送电联系单而没有办理的,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设备停、送电联系管理制度,公司相关部门将对本制度在风电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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