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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工作质量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51

责任和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 责任和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过错

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

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局机关责任和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过错

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

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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