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和上级有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保密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范围为:
一、业务工作中经常和大量涉及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部门、部位;
二、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
三、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的部门、部位;
四、负责科研、生产、存放、保管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所和公司保密办拟定,保密委确认,形成正式文件,报云南省保密局批准后,即纳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位置进行规划,形成位置图,送保密办备案。
第五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须有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六条 所和公司人员进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七条 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监督和管理。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保密委主任。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检查、监督内容为:
一、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载体收发、登记、保管、复制情况和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负责人及涉密人员日常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制度的执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制定针对本部门的保密管理措施或涉密工作程序,交保密办备案。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监督保密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应努力学习各项保密制度,并认真严格执行,确保本部门、部位的保密安全。
第十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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