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1、符合授予本院处方权条件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审核同意,按程序办理相应的签名留样备案手续,并开具处方权授予通知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手册》(2003年7月第二版)的处方书写规格和要求进行书写,处方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署医师全名及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代号。处方内容应完整,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均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外擦患处'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4、年龄应写实足年龄,婴幼儿精确到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5、开具处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选用不同颜色的处方。
6、药品用量一般按照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确认: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个品种。
7、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天。
9、急诊处方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天;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师在处方右上角注明延用的理由后,可适当延长。
10、按桂卫医[2006)172号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张处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10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控制费用的,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处方右上方由患者或家属注明'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能超费用开方。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2、药剂人员必须严格对处方进行审核,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调剂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3、药剂人员发现有滥用药品及处方药名、剂型、规格、用量、用法、给药途径不清、诊断与用药不相符、重复给药和药物有配伍禁忌的,应及时告知开方医师核实更改后方能调剂,不得自行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14、药剂人员发现严重滥用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及时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
15、药剂人员完成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处方。
16、把处方质量列入医疗质量评价考核内容,设立院'临床药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对全院的处方进行管理,由医院专职临床药师和院质控人员每月对门诊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处方用药及配伍的合理性、用药时间、用药适应症及处方费用控制等进行考核及评价,对用药处方量、处方费用排序前10位的医师以及书写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等情况以质检通报形式在全院通报,并与个人劳务费挂钩。
17、医务科、药剂科定期检查处方质量,凡在终末质控中被检查出缺陷者,按《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工奖惩规定》予以扣罚奖金。
18、开设门诊用药咨询窗口,由临床药师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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