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2、固定资产以购买时的价值计价核算。
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0%,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和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折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用固定资产,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
5、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应尽量不分摊,如数额较大的经总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6、根据价值与实物相结合,使用与保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级归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7、固定资产的采购由财务经理及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核,不允许超出年度管理预算。.
8、固定资产的采购经公司总部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总部集团采购负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并安排送货。
9、管理处对收到的固定资产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0、管理处有关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必须办理出库领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11、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和因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时,必须经专人检验,确认必须需要报废后,连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相片、报废申请表及书面报告报送公司总部,经总部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处理。
12、凡属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或损坏,必须上报总部领导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13、各管理处物业经理有权调剂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各部门之间调剂固定资产时,必须报总部财务部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14、各管理处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转移、投资、抵押等。
15、任何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行为均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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