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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人民医院货币资金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82

第1人民医院货币资金票据管理制度

第1人民医院货币资金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制度

1、资金审批

(1)审批原则

根据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法规,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把好资金审批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审批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核减或拒绝审批;对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有权加以制止并向院领导报告。

(2)审批权限

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财务收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报院长审批。

(3)审批程序

单位的各项支出要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执行;各项经济业务须由经办人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签名,再由科主任证明,送审计科审核(交财务处和分管领导签字),报院长签字后方支付(报销)。财务处把好审核关,出纳人员凭经审核的合法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药品采购,由药剂科按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采取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库验收后,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批人签字完整,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分期分批支付款项。

其他材料的采购,由总务处按规定手续审批办理后,送财务处报销。

各类奖金提成,由经核科根据院长批准的核算方案计算,交院长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设备采购,由经办人、管理科负责人签字,院长审批,财务处凭已签定的有效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大型设备采购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办理付款,凡属于专项控制商品或政府采购商品,付款时必须附有关审批资料。采购合同须经主管财务领导会签。

大修、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处凭已签定的合同及造价预算、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审计员分管领导签字,院长审批后,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投资分析,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合同须经院长会签。

对外合作、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进行投资决策分析,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执行。

不借款,特殊确实要借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审批,财务处凭据付款;各种备用金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核定,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年终应予以清算,次年初办理续借手续。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借贷。

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出差费用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文件规定办理。

(4)办理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程序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申请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交易所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资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1)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现金的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交存银行。

(2)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工资、奖金、临时工工资、卫生津贴、夜误餐及各项福利开支、备用金、差旅借支,向不能转帐单位或个人购买物品或支付劳务报酬。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3)医院现金收入当天入帐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医院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4)单位借款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贷币资金。

(5)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由出纳填制银行结算凭证,交会计复核;制单人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结算凭证,逐笔编制记帐凭证,再交由出纳人员核对并确认,送达银行付款,付款回单交会计存档。

(6)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支票由专人妥善保管,按序签发。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作废支票应妥善保管和处理。

(7)出纳要根据收付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帐,并与银行对帐单进行经常性的核对,及时清理未达帐项。会计核对银行帐户,每月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8)对有现金业务发生的门诊收费处、住院收费处、财务处出纳,实行每月至少一次的不定期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查明原因,长款予以没收,短款根据具体原因,分清责任,予以处理。

3、医院收款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1)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

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项收款收据。

专用票据是指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票、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等。

医院财务处监制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收收据、就餐券、对内使用的收款收据等。预收款收据是根据病人病情轻重缓急和住院费用水平,向病人收取一定的住院预收金开具的票据,不作报销凭证,只作病人预交住院费用的凭证。

(2)收款票据的购置和印刷

医院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由财务处派专人,持《票据准购证》、会计证,按财政部门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票据。

专用票据,由财务处根据省卫生厅票据格式的要求及我院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计划,填写票据印刷申批单,报经院领导批准,然后报上级有关'票据监制'部门审批,统一印制,医院财务专人领回并登记保管。

医院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计划,填写票据印刷申批单,报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

(3)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医院财务处专设票据领销登记簿,登记票据领销存情况。

医院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处专人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及数量、购入渠道。

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款票据领销登记簿的有关内容包括:日期、票据名称、票据号、份数、经手人等,并办理签字手续,票据保管员要设立票据领用总帐,同时应设立按人分户明细帐。

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原则上只能出纳领用。不得代领、冒领收费票据。

(4)收费票据退费、作废的规定

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凭证,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退费前先检查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凭证和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要求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在收据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处。

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5)收款票据的核销

核销人员根据本期票据保管员提供票据名称、使用时间、使用人、起止号码进行对帐核销,入帐一笔,注销一笔,做到入帐、注销同步。

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确认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日报表为依据。

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预收款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日报表中的预收款收据开具的区间、病人出院返回的预收金票据以及日报表为依据。

医院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对发生退费、作废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收款员中途因工作需要变动不使用票据时,要及时清点、核查无误后,进行票据移交注销登记手续。

(6)收款票据的管理:

收款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款票据和存根。

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发现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调阅有价票据存根,要严格办理手续,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票据存根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有关票证的移交,要分立移交清册,并由交换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有关印章的管理: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章证分离,支票印鉴如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应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授权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各收费员的收费专用章,由财务处专人统一登记发放,并记录领章时间和领用人签名,各收费员对各自的收费专用章,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交与他人使用;收费员调离岗位印章应及时交还,财务处管理人员应登记交还时间。

4、监督检查

(1)建立对《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

由分管院长或总会计师组织人员,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2、根据《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结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对医院各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规定的,调离岗位,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执行不严、尚未履行职责的,提出整改意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根据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交错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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