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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34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术措施创造或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结合我局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施工过程危险源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抵御自然破坏能力的措施。

第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为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主责部门,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相关的其它部门为参与措施会签部门。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过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应由编制措施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完成并签证。安全技术措施的批准由本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并签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及时报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签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同施工技术措施同时进行、同步实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作业应单独制订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结构、施工设施应进行安全技术设计,以保证其强度、刚度和安全系数。

第十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大型物体起重吊装、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拆装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双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作业前由措施编制部门的有关人员向实施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部门应及时向会签部门及实施单位传递措施文件,收发措施文件的双方签证并保存文本及收发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执行过程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结果由措施编制部门组织相关部 门和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十五条 属于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后的验收,必须邀请监理单位派人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形成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有效状态。遇有损毁、失灵、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还。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作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各项目工程部负责所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当生产需要临时变动防护设施时,作业单位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过允许方可变动,并负责防护设施的恢复。

第十九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变动、恢复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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