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和基础能源,是我矿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加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减少煤炭开采损失,提高资源回采率,缓和矿井采掘接续紧张局面,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我矿资源现状,依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法规、条例,制定出我矿的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此“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详细实施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2、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一条在矿长、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生产科具体负责储量管理及提高资源回采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储量、回采率必须以生产科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变相改动。生产科必须按规定的统计表式,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统计,并对数据负责。
第三条生产科必须配备足够的储量管理人员,将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矿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对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指标,它与矿井的地质勘探程度,采区布置,工作面设计,开采技术及采煤方法,采掘设备选型、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
第五条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在设计和采掘过程中,充分考虑各采区、工作面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尽可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在设计过程中,储量管理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各类设计意图,以及巷道布置原则、采煤方法、煤柱的留设、煤层的配采、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等技术指标,在相关采掘设计图上审查签字,并参于各类作业规程的会审,发现有违反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影响工作面或采区回采率的临时设计、措施、方案,必须经相关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储量及回采率核算,确保各类资源回收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采掘过程中,储量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了解和掌握回采及掘进工作面情况,对违反有关设计规定,轻易丢煤或即将造成丢煤时,有权监督制止,并下发“预防丢煤通知单”。
第八条资源管理人员每月末要测量各回采工作面采止线、煤厚、采高和浮煤,及时准确填报回采率报表和“三量”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储量管理台帐。
3、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对可采煤层资源回采率指标的规定,结合我矿生产能力和煤层厚度实际情况,对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
采区回采率:厚煤层(煤5层)不低于75%,中厚煤层(煤3层)不低于80%。
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煤5层)截煤93.0%,放煤85%,中厚煤层(煤3层)不低于95%。
第二条采区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100%
采区动用煤量
工作面回采率=工作面采出煤量(t)×100%
工作面动用煤量
其中: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采区动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采区损失煤量之和。
工作面采出煤量是指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应采出煤量,对无法实测或丈量的特殊采煤方法,也可以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工作面动用储量是指工作面已采过的空间范围内的储量。
工作面采出量、采区巷道的掘进出煤量以及采区动用量、工作面动用量及采区、工作面内各种损失应严格按《生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计算、摊销。
为了确保回采率计算的准确性,产量统计部门要如实核准填报各工作面产量,不能虚报、漏报产量,也不能混报、挪报产量。
4、技术政策
第一条矿井的改(扩)建工程,新水平延伸、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
第二条对于有条件的新水平和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确定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使巷道布置合理,减少煤柱损失。
第三条对地质构造复杂,开采经济效益差,煤层不稳定的采区,采区回采率可根据开采难易程度进行修正,采区回采率修正系统由集团公司聘请专家或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对于残采、复采的采出煤量不计入采区动用储量。
第五条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上下煤层的开采应统一考虑,不能因一个煤层的开采而给其它煤层的开采带来困难,造成丢煤。
第六条对于厚煤层开采,必须合理分层开采。设计规定采全高时,必须采至最大高度,不得留顶底煤,必须严格控制顶底煤损失。
第七条对于井田范围内的薄厚、难易采可采煤层,应合理搭配,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认真清扫浮煤,必须把清理浮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浮煤回收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验收项目。
第九条各种煤柱留设: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移在无煤地带或稳定的已采地区,避免二次搬迁。2、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变相丢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任意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十条对已采区域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便最大限度地采出丢失的资源。
5、采掘过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对于厚煤层的开采,无论采用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还是倾斜分层综采放顶煤方法进行开采,一般都按设计采全高,工作面采高和厚煤层的分层层数要合理,不允许回采工作面留顶底煤,特殊情况(如工作面初采30m放顶50%,终采15m不放顶煤)应按批准的相关方案严格执行。
第二条当工作面宽度变化时,对于支架的加减应及时进行调节,该加架时一定要加架,防止工作面面积损失的发生。
第三条保持工作面推进进尺与回采煤量的一致性,防止工作面因盲目追求推采进尺而忽略工作面的资源回收率。
第四条各队应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三角煤及顶煤回收力度,另外对端头部浮煤应重点清理回收。
第五条开拓掘进巷道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任意改变巷道方位和长度,确因地质变化,如水、火、瓦斯影响需改变巷道方位和长度,并涉及煤炭资源损失时,必须经储量管理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工作面回采结束时,停采线位置需经储量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确定,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采止线位置。
第七条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回收工作面阶段煤柱,尽可能做到不留或少留煤柱。
6、责任制度
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对全矿贯彻执行资源管理各种法律法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矿井资源,减少煤炭损失,保证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生产科设计专业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和施工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凡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科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第三条生产科地测专业对所提供的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作失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科及审查批准者负责。
第四条在掘进过程中,因不按设计和矿有关部门要求施工,造成煤炭资源不合理损失的,由掘进队队长负责。
第五条在回采过程中,造成煤炭资源不合理损失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综采队队长负责。
第六条对产量数字不实、弄虚作假,统计不准,由产量统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因产品管理不善,造成产品流失,从而影响工作面采出量与统计部门不附,由产品管理部、武装保卫科附连带责任。
7、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储量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回采率,特成立*煤矿资源回采率考核奖罚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奖罚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生产科设专职专业人员办理日常业务。
第二条*煤矿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的制定,依据国家和行业规定,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采区、工作面煤层覆存条件,采煤方法,开采技术条件,采掘接续排版,煤质等因素确定,以采区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条*煤矿采区回采率按年度、季度下达,工作面回采率按月、年度制定下达。年度计划指标作为综采队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的考核依据,季度、月计划指标在保证完成年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季度、本月工作面开采范围内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煤质状况因素制定下达,作为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奖罚的依据。
第四条回采率计算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以统计产量作为采出量计算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时,必须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
采出量=统计产量×〔(100-原煤全水分)÷(100-煤样水分)〕×〔(1-(原煤灰分-煤样灰分)÷(矸石灰分-煤样灰分)〕*(1-含矸率)
第五条奖罚办法
1、回采率指标作为生产科、综采队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的考核内容(生产科执行采区回采率考核,综采队执行工作面回采率考核)。
2、*煤矿执行回采率与相关部室、区队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工作面回采率实行月考核,采区回采率实行季考核。
工作面回采率完成计划指标,并在93%以下,每提高1.0%,对超过部分吨煤奖励0.01元;完成计划指标,并在93%以上,每提高1.0%,对超过部分吨煤奖励0.05元。工作面回采率未完成计划指标,但在80%以上,每降低1.0%,对不足部分吨煤罚款1元;未完成计划指标,并在80%以下,每降低1.0%,对不足部分吨煤罚款5元,除次而外,并对综采队的正、负队长做10%的工资下调。
生产科依据本办法计算奖罚金额,并于每月(季)底出具各工作面回采率完成情况及奖罚金额通知单,经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审批后,报劳动人事科在工资结算时一次兑现。
3、在回采过程中确因地质变化,水、火、瓦斯,顶板冒落等自然因素引起资源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科签字认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对当月下达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4、其它未尽事宜按《*煤矿煤质管理办法》及矿有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规定等而出现变化时,将另行通知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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