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站生产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场站生产车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场站生产车辆的使用:
一、场站生产车辆原则上只服务于生产运营工作使用。
二、生产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三、生产车辆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由借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公司相关部门借用生产车辆时,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并约定履行借用条款可借用。
第三条
生产车辆驾驶员要求
一、驾驶员必须持有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生产车辆。
二、驾驶员不得酒后开车,不得私自让无内部准驾证人员开车。
三、驾驶员有责任对车辆安全、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车辆,保证车辆完整无损,如因违章行车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照价赔偿。
五、驾驶生产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处理,及时上报,并做好原始记录。驾驶员违章行车的,应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包含私自动车)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驾驶员在归还生产车辆时应及时填写生产用车管理台账(行车记录、车辆保养台账、技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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