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郭家湾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神华集团和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电厂环保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生产中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环保设备管理、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环保技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管理、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件管理和环保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电厂的生产全过程必须依法保护环境,坚持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要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使其能够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转。
第四条
环保设施包括电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废水处理装置、灰场、煤场、烟囱和环保在线监测装置等,完全纳入环保管理和技术监督内容。
第五条
电厂的生产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环保设施在良好状态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电厂生产采用新技术实现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实行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环保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制。生产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拟订、分解与监督考核,技术改造工作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电厂的环保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负责制定环保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可研初审、立项审批工作和参加设计审查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的监管、实施、验收工作;
(五)参加新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
第九条
电厂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上报并实施电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时申报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三)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项目;
(五)负责完成电厂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政府审批,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工作;
(六)做好电厂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监督,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检修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将脱硫、脱硝、除尘器等主要环保设施视为主设备对待;
(八)落实环保治理项目资金,积极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
(九)做好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
(十)做好环保设施监测工作,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性评价;
(十一)按时报送各类统计及分析报表和季度、半年、全年监督总结;每月按时填报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报表等内容;
(十二)组织环保设施消缺、维护检修、年度大小修、更改改造,制定技措项目计划及技术方案编制;
(十三)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检修技术记录、环保减排台账以及各种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等。
第三章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写完成后由公司组织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必须认真落实燃料品质分析的代表性,确保设计硫分、灰分等参数与实际燃煤相吻合。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设计标准不能低于可研、环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保设施的选型和安装要保证质量,符合工艺导则要求,使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在征得公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时应达到如下环保要求:
序号
项目要求
环保设施与主设备三同时率
监督检查是否全部环保设施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三同时率100%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
(1)监督工程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如不能达到时要协助发电企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2)审查发电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并监督见证方案实施
(3)污染物排放平均达标率100%
除尘效率
参与除尘器的选型,监督检查除尘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烟尘排放达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电场投运率不低于98%
脱硫、脱硝设施效率
参与脱硫脱硝设备的选型,监督检查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标,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投运率大于96%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监督检查废水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废水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污染物排放达标,废水处理率100%,设施运转率95%,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噪声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监督检查噪声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噪声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噪声排放达标,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灰渣处理设施与综合利用
监督检查灰渣处置和综合利用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灰渣输送储存符合设计要求,综合利用率达到先进水平。
8煤场防尘措施
监督挡风抑尘网、水喷淋装置安装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前,要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组织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培训工作,确保环保设施调试、投运正常;通过168小时后立即向环评审批的环保管理部门(国家环保部)上报试生产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时,各项环境保护性能指标达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单位要在3个月内组织环保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由建设单位向公司申请预验收,提供执行环保“三同时”总结、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联网证明等,公司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经公司预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地方主管部门提请验收。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管理人员参加审核招标文件。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不得取消或挪用。
第十八条
重大技改项目涉及原工程环评重大变化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表(书),上报公司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当地政府进行环评、可研审查。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电力生产部年初下达环保设施管理考核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保设施运行检修管理检查,审批环保技改项目,跟踪环保设备隐患治理;开展环保技术监督,调查污染事件;维护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
第二十条
电厂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编制年度环保工作计划,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提出环保控制措施,确保环保设施运行良好,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环保任务与环保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一)环保改造项目纳入公司技改项目中,公司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环保技改项目做好技术把关,并组织重大环保技改项目可研报告预审工作;
(二)电厂要做好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司技改项目管理要求做好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和论证工作,报公司立项审批。项目应明确负责人、完成时间、投资额和预期达到的环保效果;
(三)对公司批复的环保技改项目应按时启动,落实资金,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跟踪督导环保改造项目进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在项目完成并正常投运后3个月内,由电厂向公司申请验收,重大环保改造项目一般应在3个月内通过公司验收或后评估验收;
(五)出现政府部门临时提出的环保限期治理要求而年度技改计划中没有项目计划的,电厂要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增项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脱硫、脱硝、灰场等大项目做环评报告)上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并履行可研审批、立项申请程序。
(六)重大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序号
项目要求
1.4.1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及环境影响评价
(1)委托有可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可研报告预审查。报告修改后报公司或国网公司审查立项。
(2)脱硫、脱硝、除尘器改造、废水回收等大型环保技改项目要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环评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地方政府审批,取得项目备案证。
1.4.2工程环境保护设计
(1)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环境容量及影响评价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审核、修改,完成工程设计最终版。
(3)监督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计方案要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符合国标和地方标准。
(4)监督各种污染物防治措施齐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污染物最大限度重复循环利用。
(5)监督环保工程设备选型,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1.4.3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
(1)监督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同时安装、同时调试
(2)监督环保设施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工程验收规范,建立实施环保设备监造、检验、验收的监督管理程序
(3)调试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审查调试大纲和技术措施,监督调试过程的实施,各种设备运行效果符合环评要求、设计要求和出厂技术要求
1.4.4竣工验收
(1)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建立环保设施联动试运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2)项目通过168小时后向批准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上报试生产申请报告。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测试,验收测试要求机组负荷大于额定负荷的80%,验收测试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4)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5)编制上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环保部门、公司参加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主要环保指标管理
环保主要排放指标要做到废水、废气各项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SO2、NO*和COD等排放总量不超政府部门下达的总量要求;环保设施投运率、效率达到设计要求;灰渣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达到公司下达的目标要求;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电厂主要环保指标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每月如实上报环保主要指标,对出现异常指标必须进行原因分析上报。
主要环保监控指标:
序号
指标分类
具体指标要求
环保设备投运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环保设备与主设备同步投运
(2)电除尘电场投运率>98%
(3)脱硫设施投运率>97%
(4)脱硝设施投运率>98%
(5)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95%
(6)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投运率99%
(7)灰场设施完好,不应发生污染纠纷
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烟气污染物处理率100%
(2)烟气排放达标率100%
(3)废水处理率100%
(4)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厂界及敏感点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6)废水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7)废气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8)SO2、NO*、烟尘排放绩效满足环保和公司要求
(9)灰渣处置率100%
(10)灰渣利用率达到上级要求
(11)化学锅炉清洗废液排水的达标率100%
环境污染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电厂应明确环保管理和环保信息报送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汇总环保上报数据和资料,及时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填报各项环保信息和实时数据。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电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神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考核目标的部门,进行通报、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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