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院b超检查管理制度
1、医院购置b超设备应主动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批。
2、医院超声室的b超设备应在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3、科室要建立孕妇b超检查专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应包括孕妇姓名、住址、检查原因、检查结果等。
4、所有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胎儿、胎盘、羊水等b超检查,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
5、b超检查医师为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妇产科或相关医师的检查申请单,没有申请单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
6、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且两人均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上签名。
7、 b超室设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及举报电话。
8、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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