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2、接触粉尘作业人中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4、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作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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