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4、站长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5、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6、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客运站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7、办理合同签订时必须手续齐全,合同内容认真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8、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9、进站班车必须经省、市运管部门批准,营运牌证齐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10、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站长汇报。
1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站长审核通过方可。
12、由双方站共同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站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共同遵守执行。
13、若双方因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议满后,由双方站协商签订新的进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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