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设备与保密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规定,为切实加强涉密设备与保密防范设施管理,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设备的购置、使用原则
一、尽量选用、购置国产设备。
二、国内没有或因工作需要购置国外产品,使用前应经公安或国家安全部门的技术防范检测合格。
三、涉密设备购置的供货方应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长期供货和代理维护应签订保密协议,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与维修安全。
第三条 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添置、维修、报废、停止使用,执行以下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管理规定和涉密设备维修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管理规定
(一)用于保密防范的设施、涉密设备由保密办备案,保密设施、涉密设备登记表(见附表17)。
(二)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使用规定。
(三)保密防范设施、设备未经保密办同意,禁止私自折卸维修。
(四)配备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部门、部位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对涉密设备进行“涉密或sm”标识,并按操作要求使用。
(五)禁止使用部门和个人私自挪动、折除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
(六)保密防范设施、涉密设备的报废、停止使用须保密办同意、记录后才能执行。
二、涉密设备维修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设备需到所和公司外维修,必须填写涉密设备外出维修保密审批单(见附表18),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二)需到所和公司外进行维修的涉密设备须将其涉密部件拆除和载有的涉密信息删除后再行维修。
(三)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以及维修过程中更换录有涉密信息的部件,必须将旧件带回所和公司销毁,禁止将维修更换录有信息的旧件抵价维修或随意抛弃。
(四)涉密载体设备无论在所和公司内或所和公司外进行维修,须有所和公司业务人员在现场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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