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隧道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2、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项目部综合队负责。
3、通风设施需拆除时,必须预先由项目部领导或由通风调度通知机电物资部,由综合队派人施工、机电物资部配合(主要是设备的放置地及保障设备的完整性);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4、生产单位行政职能化分:项目部机电物资部负责通风设备的技术资料管理,综合队负责通风设施的运行和保养维护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综合队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5、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名称、型号、管理人等,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停开通风设备。
6、所有通风设备运行要做好运行记录,项目部机电物资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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