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年太阳能科技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年太阳能科技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⑶
第三章人事和薪酬管理
(4)
第四章经营管理
(5)
第五章财务、资金、担保及投资管理
(6)
第六章信息披露
(8)
第七章内部审计监督
(8)
第八章考核奖惩
(10)
第九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子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以下不论何种形式设立,如未特别指出,统称为“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50%
(含)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有权委派或更换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即最终可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四)参股公司,指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以下所有条款针对子公司管理,参股公司管理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
(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同时将赋予各分、子公司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充分的自主权,确保各分、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资本的投入、运营和收益进行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分、子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分公司要自计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经营活动,努力提供资产运营的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依法设立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
(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分公司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人事和薪酬管理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出纳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并不得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前述近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条 公司委派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最终批准。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第十一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母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母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2篇 2023年太阳能科技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3年太阳能科技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3)
第三章人事和薪酬管理 (4)
第四章经营管理 (5)
第五章财务、资金、担保及投资管理 (6)
第六章信息披露 (8)
第七章内部审计监督 (8)
第八章考核奖惩 (10)
第九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子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以下不论何种形式设立,如未特别指出,统称为“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50%(含)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有权委派或更换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即最终可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四)参股公司,指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以下所有条款针对子公司管理,参股公司管理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同时将赋予各分、子公司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充分的自主权,确保各分、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分、子公司资本的投入、运营和收益进行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分、子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要自计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经营活动,努力提供资产运营的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分公司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人事和薪酬管理
第八条公司享有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出纳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并不得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前述近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条公司委派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最终批准。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第十一条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母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母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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