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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