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除尘、排毒净化、通风换气、事故应急救援、噪声控制、防暑、防寒、防湿、振动控制、非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等各类防护设施。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实行台帐管理,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实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4、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需停用、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报安全监察部批准。
5、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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